新南威爾斯州最高法院針對 State of New South Wales v Farhat (2026)一案的判決引起了顯著迴響。
法官德斯蒙德·費根(Desmond Fagan)駁回了新南威爾斯州政府針對穆罕默德·法爾哈特(Mohammed Farhat)提出的延長監管令申請。法爾哈特此前因在雪梨東部(Woollahra區)進行破壞公物和縱火行為,於2024年服刑。法爾哈特造成了超過100千澳元的損失,其中包括在汽車和建築物上噴塗「Fuk Israel」和「PKK coming」等標語,並焚毀了一輛汽車。他被判處1年8個月監禁,預計將於2026年十月獲釋。
裁決要點:
- 「Fuk Israel」(或「Fuck Israel」)一詞被認定為對外國表達蔑視和排斥的粗魯政治言論,而非澳洲社會普遍認知中的反猶太主義言論。法官明確指出,猶太民族並不等同於以色列國。
- 法官稱國際猶太人大屠殺紀念聯盟(IHRA)的定義冗長且不精確,脫離了「反猶太主義」一詞在澳洲的日常使用語境。他認為該定義試圖重新定義這一概念,將對猶太人本身的仇恨與對以色列的批評混為一談。他指出,若將那79%對以色列針對巴勒斯坦政策持負面態度的澳洲人視為反猶太主義者,將是荒謬可笑的。
- 作為猶太民族主義意識形態的錫安主義(Zionism),是可以進行政治討論和批評的對象,包括關於巴勒斯坦人權利的問題。許多澳洲猶太人將錫安主義與其自身身份聯繫起來,這一事實並不會自動將該意識形態的批評者轉變為猶太人作為猶太群體的敵人。法官強調了猶太社群內部的觀點多樣性,並指出許多猶太人本身也嚴厲批評以色列的政策。
- 費根(Fagan)法官認為,檢察官和下級法院錯誤地將對以色列的政治敵意與反猶太主義混為一談。背景(猶太人口比例較高的地區、行為的犯罪性質)並未改變該標語的政治本質。法官採納了辯方的說法,即法爾哈特(Farhat)是受僱並按指示行事,而非出於自身的意識形態仇恨。
關於如何劃定合法政策批評與對人仇恨之間界限的問題,確實仍然是一個開放且原則性的問題。該法院裁決並未給出一個通用的公式,但為澳洲法律制定了一個實用的標準:反猶太主義在其既定含義中,是指對猶太人作為猶太群體(因其猶太身份)的敵意。對國家、其政策、錫安主義意識形態或政府行為的批評——即使是粗魯的,即使是以破壞公物的形式表達——本身並不構成反猶太主義,除非它包含直接或明顯地轉向針對猶太人作為一個種族或宗教群體的偏見。
在實踐中,這條界限往往會變得模糊:
- 當批評使用了經典的反猶太主義比喻(世界陰謀、「血祭誹謗」、將猶太人作為集體主體進行非人化處理)時;
- 當批評選擇性地否認猶太人享有自決權,同時卻承認其他民族享有此權利時;
- 當背景(地點、時間、伴隨的符號、暴力呼籲)使政治言論成為恐嚇特定社群的工具時。
費根(Fagan)法官拒絕將反猶太主義的概念擴大到涵蓋對以色列的任何批評。這一立場在保護政治表達自由的同時,也要求社會和機構提供更精確而非更便利的定義。在圍繞中東衝突的兩極分化環境下,這些精確的定義確實至關重要——既是為了保護猶太社群免受真正的仇恨侵害,也是為了維護公開政治討論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