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们不是财产,而是有感知力的生命:法律保障善待狗的国家

作者: Katerina S.

它们不是财产,而是有感知力的生命:法律保障善待狗的国家-1

世界各地对狗的态度差异巨大,有的地方完全漠不关心,有的则将其视为拥有法律权利的社会成员。在一些国家,动物保护甚至被写入宪法,对狗的虐待行为将面临实际的监禁处罚。

1. 德国:狗是有感知力的生命。

德国在动物权利保护方面无疑是全球的领导者之一。2002年,动物保护被直接纳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Grundgesetz,第20a条),使其成为国家的宪法义务。《联邦动物保护法》(Tierschutzgesetz)详细规定了狗的饲养、运输和使用条件。

家养犬:

  • 狗在法律上被承认为有感知力的生命(Mitgeschöpf),而非物品。
  • 禁止每天将狗拴养超过数小时,许多联邦州更是完全禁止拴养。
  • 在一些联邦州,特定犬种或所有新狗主必须参加狗学校(Hundeschule)培训。
  • 实施了狗税(Hundesteuer)注册制度,同时作为一种登记管理机制。
  • 禁止剪耳和断尾。

流浪狗:

  • 德国的流浪狗现象极为罕见。这得益于由国家和慈善组织资助的动物收容所(Tierheim)系统。
  • 收容所秉持“不杀戮”原则:健康的动物不会被安乐死。
  • 被捕获的流浪狗会被送往收容所,进行芯片植入、绝育,并为其寻找新主人。

饲主责任:

  • 虐待或杀害狗将面临最高2.5万欧元的罚款或最高3年的监禁。
  • 饲主对狗造成的损害负有全部民事责任。
  • 将狗置于危险境地(例如,在炎热天气下将其留在封闭汽车中)属于刑事犯罪。

2. 瑞士:动物尊严作为法律范畴。

瑞士是世界上最早将“动物尊严”(Würde des Tieres)概念写入法律的国家之一。《联邦动物保护法》(Tierschutzgesetz,2008年)及相关条例(Tierschutzverordnung)包含了详细的规定,甚至涉及狗的最小活动空间和社会环境。

家养犬:

  • 强制植入微芯片并在AMICUS数据库注册。
  • 如果独处会给狗带来痛苦,则不得将其单独饲养:法律承认狗是社会性动物。
  • 禁止在没有日光和新鲜空气的室内饲养狗。
  • 禁止使用电击项圈、刺项圈及其他“纠正性”装置。
  • 在2017年之前,所有新狗主都必须强制完成理论和实践课程。

流浪狗:

  • 由于严格的登记制度和对遗弃动物的高额罚款,瑞士几乎没有流浪狗。
  • 被遗弃的狗会被送往州级收容所,饲养费用由狗主(如果能确定)或州政府预算承担。

饲主责任:

  • 虐待动物的罚款最高可达2万瑞士法郎,情节严重者可处以最高3年监禁。
  • 兽医或邻居若发现虐待动物的迹象,有义务向监管机构举报。
  • 饲主必须确保狗每天至少有一小时的活跃户外活动。

3. 荷兰:全球首个没有流浪狗的国家。

2011年,荷兰被正式认定为全球第一个在不采用安乐死的情况下,消除了流浪狗群体的国家。《民法典》(Burgerlijk Wetboek)承认动物是有感知力的生命。

家养犬:

  • 强制登记和植入微芯片。
  • 征收狗税(hondenbelasting),尽管部分城市已取消。
  • 严格的饲养条件要求:禁止长期关在笼子、阳台或地下室。

流浪狗:

  • 通过系统性解决方案:强制绝育、实施“捕捉-绝育-放归”(CNVR)计划,以及收容所和志愿者组织网络发挥作用,该问题得到解决。
  • 市政当局直接负责流浪狗数量控制。
  • 只有在医疗指征下,且必须由兽医执行,才允许安乐死。

饲主责任:

  • 虐待动物的罚款最高可达20750欧元或最高3年监禁。
  • 被遗弃的狗可通过芯片追踪;狗主将面临收容所费用账单和罚款。

4. 奥地利:动物保护监察员制度。

《联邦动物保护法》(Bundestierschutzgesetz,2005年)和宪法都将动物保护确立为一项国家任务。奥地利的一项独特之处在于,每个联邦州都设有动物保护监察员(Tierschutzombudsmann)机构。

家养犬:

  • 禁止拴养狗(自2005年起)。
  • 强制植入微芯片并在数据库注册。
  • 禁止使用扼喉项圈、电击项圈、刺项圈。
  • 禁止繁殖带有导致痛苦的基因缺陷的狗(例如极度短头犬等)。

流浪狗:

  • 流浪狗会被送往秉持“不杀戮”原则的动物收容所(Tierheime)。
  • 监察员负责监督饲养条件,并可发起检查。

饲主责任:

  • 初犯罚款最高7500欧元,再犯最高15000欧元;情节严重者可处以最高2年监禁。
  • 饲主有义务确保狗的社会化和足够的体育锻炼。

5. 英国:传统与严格法律。

2006年《动物福利法》(英格兰和威尔士)以及2006年《动物健康与福利法》(苏格兰)确立了“关爱义务”原则:饲主必须确保动物享有五项自由——免于饥渴的自由、免于不适的自由、免于痛苦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以及表达自然行为的自由。

家养犬:

  • 自2016年起,所有8周龄以上的狗都必须强制植入微芯片。
  • 1991年《危险犬法》规定了特定犬种(如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等)的饲养要求:强制购买保险、绝育、在公共场所佩戴嘴套。
  • 自2023年起实施“露西法案”:禁止第三方销售幼犬(只能从繁殖者或收容所领养)。

流浪狗:

  • 地方议会(local councils)有义务收容流浪狗。7天后如果找不到狗主,狗会被送往收容所或慈善组织(RSPCA、Dogs Trust、Battersea)。
  • 英国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RSPCA)有权对虐待动物案件提起诉讼。

饲主责任:

  • 虐待动物:罚款不设上限和/或最高5年监禁(根据2021年《动物福利(判刑)法案》)。
  • 严重情况下,可终身禁止拥有动物。
  • 饲主有义务在公共场所控制好狗;狗袭击人类将承担刑事责任。

6. 斯堪的纳维亚:将动物福利视为常态。

瑞典的《动物保护法》(Djurskyddslagen,2019年修订)以及挪威、芬兰和丹麦的类似法规都设定了高标准的动物福利要求。

家养犬:

  • 禁止连续拴养狗超过2小时(瑞典)。
  • 狗必须有机会活动、社交并获得兽医护理。
  • 强制身份识别(芯片或纹身)。
  • 瑞典禁止在训练中对狗进行体罚。

流浪狗:

  • 由于严格的登记管理和饲主的高度责任感,流浪狗现象几乎不存在。
  • 芬兰和瑞典的收容所提供领养计划;只有在医疗指征下才允许安乐死。

饲主责任:

  • 虐待动物将面临罚款和最高2年监禁。
  • 饲主可能会被剥夺饲养动物的权利。

其他一些国家虽然在狗的饲养方面立法没有上述国家那样详尽,但也包含着进步的规范:

  • 法国 – 2015年《民法典》将动物定义为“有感知力的生命”。虐待动物可处以最高7.5万欧元的罚款和5年监禁。自2024年起,新狗主必须持有强制性的“知识证书”(certificat de connaissance)。
  • 新西兰 – 2015年《动物福利法》承认动物是有情感的生命(sentient beings)。对饲养条件有严格标准。
  • 意大利 – 地方性法律(例如拉齐奥大区、托斯卡纳大区)禁止对健康的流浪狗实施安乐死。根据2024年法律,虐待动物可处以最高16万欧元的罚款和4年监禁。
  • 印度 – 1960年《防止虐待动物法》和“动物出生控制”(ABC)规定:禁止杀害流浪狗,只允许绝育和疫苗接种。

领先国家的共同特点:

  • 1. 强制身份识别(微芯片)并在统一数据库中注册。
  • 2. 禁止致残手术(例如剪耳、断尾、去爪)。
  • 3. 禁止拴养和笼养。
  • 4. 确保社会化和身体活动的要求。
  • 5. 承认狗是有感知力的生命,而非财产。
  • 6. 规范繁殖行为:繁殖者需持证经营,禁止繁殖带有基因缺陷的狗。

解决流浪狗问题的一些模式:

  • 斯堪的纳维亚/德国模式:在流浪现象发生之初就加以预防——通过严格登记、征收税费以及对遗弃动物处以罚款。收容所秉持“不杀戮”原则。
  • 荷兰CNVR模式:大规模绝育、疫苗接种和放归;同时开展公众宣传工作。
  • 印度ABC模式:法律禁止扑杀流浪狗;侧重于绝育和狂犬病疫苗接种。具体实施效果取决于市政当局和非营利组织。
  • 英国模式:强制捕获流浪狗 – 7天等待期 – 移交慈善收容所。

衡量一个社会的发展水平,不仅仅是看经济实力或科技进步,更要看这个社会如何对待那些无法自卫的生命。对待我们忠实的老伙伴——狗,无论是家养的、流浪的、被遗弃的还是生病的,这种态度比任何宣言更能展现一个国家的道德基础。承认狗是有感知力的生命、用芯片和收容所取代铁链和安乐死、将虐待视为犯罪、确立饲主实际的责任——所有这些不仅仅是动物保护体系,更是一种尊重生命所有形式的文化。本文所探讨的这些国家经验证明:流浪狗问题并非不可避免,而残忍对待动物也绝非正常。

但还有一个方面,那就是每个人在领养一只幼犬,或路过路边饥饿的流浪狗时所做的选择:是否承认狗享有生命、安全和被关爱的权利?正是这个选择,将法律条文转化为现实,并以此来衡量一个社会的成熟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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