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各地對待犬隻的態度差異極大,從完全漠不關心到視其為享有法律權利的社會完整成員。在一些國家,動物保護已提升至憲法層級,虐待犬隻更會面臨實質的牢獄之災。
1. 德國:犬隻是有感知生命。
德國在動物權利保護方面,無疑是全球領先國家之一。早在2002年,動物保護便直接納入德國基本法(Grundgesetz,第20a條),使其成為國家的憲法義務。《聯邦動物保護法》(Tierschutzgesetz)更詳細規範了犬隻的飼養、運輸與使用條件。
家養犬隻:
犬隻在法律上被承認為有感知生命(Mitgeschöpf),而非物品。
禁止每日將犬隻拴養超過數小時;在許多邦,甚至完全禁止鏈養。
部分聯邦州規定,特定犬種或所有新犬主必須參加犬隻訓練學校(Hundeschule)。
推行犬隻稅登記(Hundesteuer),同時作為管理犬隻數量的機制。
禁止為犬隻斷耳和斷尾。
流浪犬隻:
在德國,流浪犬隻極為罕見。這得益於國家和慈善組織資助的Tierheim(動物收容所)體系。
收容所奉行「不殺原則」(no-kill):健康的動物不會被安樂死。
捕獲的流浪犬會被送往收容所,進行晶片植入、結紮,並為其尋找新主人。
飼主責任:
虐待或殺害犬隻可處最高25,000歐元的罰款,或最長3年的監禁。
飼主須對犬隻造成的損害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將犬隻置於危險之中(例如,炎熱天氣下留在密閉車內)屬於刑事犯罪。
2. 瑞士:動物尊嚴作為法律範疇。
瑞士是全球首批將「動物尊嚴」(Würde des Tieres)概念載入法律的國家之一。《聯邦動物保護法》(Tierschutzgesetz, 2008)及相關法規(Tierschutzverordnung)包含詳細規範,甚至涵蓋了犬隻的最小活動空間和社會環境要求。
家養犬隻:
強制植入微晶片並在AMICUS資料庫註冊。
犬隻不得單獨飼養導致其受苦:法律承認犬隻是群居動物。
禁止將犬隻關在沒有日光和新鮮空氣的室內。
禁止使用電擊項圈、尖刺項圈及其他「矯正」裝置。
2017年前,所有新犬主必須強制完成理論與實踐課程。
流浪犬隻:
由於嚴格的登記制度和高額的棄養罰款,流浪犬隻幾乎不存在。
被遺棄的犬隻會送往州級收容所,費用由飼主(若能確認)或州政府預算承擔。
飼主責任:
虐待動物的罰款可達20,000瑞士法郎,情節嚴重者可處最長3年的監禁。
獸醫或鄰居若發現虐待動物跡象,有義務向監管機構報告。
飼主有義務確保犬隻每日至少有1小時的活躍活動時間。
3. 荷蘭:第一個沒有流浪犬的國家。
2011年,荷蘭被正式認定為全球第一個在不實施安樂死的情況下,成功消除流浪犬隻族群的國家。《民法典》(Burgerlijk Wetboek)承認動物為有感知生命。
家養犬隻:
強制登記和植入微晶片。
徵收犬隻稅(hondenbelasting),儘管部分市鎮已取消。
對飼養條件有嚴格要求:禁止長期關籠、陽台飼養或地下室飼養。
流浪犬隻:
問題透過系統性措施解決:強制結紮、「捕捉—結紮—釋回」(CNVR)計畫,以及收容所和志願組織網絡的運作。
市鎮直接負責控制犬隻數量。
僅在有醫療需要且經獸醫判斷後方可實施安樂死。
飼主責任:
虐待動物可處最高20,750歐元的罰款,或最長3年的監禁。
被遺棄的犬隻可透過晶片追溯;飼主須支付收容費用並被處以罰款。
4. 奧地利:動物保護申訴專員。
《聯邦動物保護法》(Bundestierschutzgesetz, 2005)和憲法都將動物保護確立為國家任務。奧地利獨特的特點是每個聯邦州都設有動物保護申訴專員(Tierschutzombudsmann)制度。
家養犬隻:
禁止鏈養犬隻(自2005年起)。
強制植入微晶片並在資料庫註冊。
禁止使用窒息項圈、電擊項圈和尖刺項圈。
禁止繁殖具有導致痛苦的遺傳缺陷犬隻(例如極端短吻犬種等)。
流浪犬隻:
流浪犬隻會被送往奉行「不殺原則」的收容所(Tierheime)。
申訴專員會監督飼養條件並可發起檢查。
飼主責任:
初犯可處最高7,500歐元罰款,再犯最高15,000歐元;情節嚴重者可處最長2年的監禁。
飼主有義務確保犬隻的社會化和足夠的運動量。
5. 英國:傳統與嚴格法律。
《2006年動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 2006,適用英格蘭及威爾斯)和《2006年動物健康與福利法》(Animal Health and Welfare (Scotland) Act 2006)確立了「照顧義務」(duty of care)原則:飼主必須確保動物的五項自由——免於飢餓、免於不適、免於痛苦、免於恐懼,以及表達自然行為的自由。
家養犬隻:
自2016年起,所有8週以上犬隻強制植入微晶片。
《1991年危險犬隻法》(Dangerous Dogs Act 1991)規範了特定犬種(如比特鬥牛梗、日本土佐犬等)的飼養:強制保險、結紮,以及在公共場所佩戴嘴套。
自2023年起實施「露西法」(Lucy's Law):禁止第三方銷售幼犬(僅限向繁殖者或收容所購買)。
流浪犬隻:
地方議會(local councils)有義務收留流浪犬隻。若7天內未找到飼主,犬隻會被轉交給收容所或慈善組織(如RSPCA、Dogs Trust、Battersea)。
RSPCA擁有對虐待動物案件提起訴訟的權力。
飼主責任:
虐待動物可處無限額罰款和/或最長5年監禁(根據2021年《動物福利(判刑)法》)。
情節嚴重者,可終身禁止飼養動物。
飼主有義務在公共場所控制犬隻;犬隻攻擊人類將導致刑事責任。
6. 斯堪地那維亞:福利作為常態。
瑞典《動物保護法》(Djurskyddslagen,2019年更新)以及挪威、芬蘭和丹麥的類似法案,均設立了高標準的動物保護規定。
家養犬隻:
禁止連續拴養犬隻超過2小時(瑞典)。
犬隻必須能夠活動、社交並獲得獸醫護理。
強制識別(晶片或刺青)。
瑞典禁止在訓練犬隻時進行體罰。
流浪犬隻:
由於嚴格的登記制度和飼主高度的責任感,流浪犬隻幾乎不存在。
芬蘭和瑞典設有收容所並推行領養計畫;安樂死僅在有醫療需要時才獲允許。
飼主責任:
虐待動物可處罰款和最長2年監禁。
飼主可能會被剝奪飼養動物的權利。
其他法律規範犬隻飼養不那麼詳盡,但也包含進步性規範的國家:
法國 - 2015年《民法典》將動物認定為「有感知生命」。虐待動物可處最高75,000歐元罰款和5年監禁。新飼主必須強制取得「知識證明」(certificat de connaissance)(自2024年起)。
紐西蘭 - 《2015年動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 2015)承認動物為有感知生命。對飼養條件設有嚴格標準。
義大利 - 地區性法律(例如拉齊奧、托斯卡納)禁止對健康的流浪犬實施安樂死。虐待動物可處最高160,000歐元罰款和最長4年監禁(2024年法律)。
印度 - 《防止虐待動物法》(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Act, 1960)和ABC(Animal Birth Control)規則:禁止撲殺流浪犬,僅允許結紮和疫苗接種。
領先國家共同點:
1. 強制性身份識別(微晶片)並在統一資料庫註冊。
2. 禁止導致殘疾的手術(斷耳、斷尾、去爪)。
3. 禁止鏈養和籠養。
4. 要求確保犬隻的社會化和身體活動量。
5. 承認犬隻是有感知生命,而非財產。
6. 規範繁殖:繁殖者需取得執照,禁止繁殖具有遺傳缺陷的犬隻。
解決流浪犬問題的模式:
斯堪地那維亞/德國模式:從源頭預防流浪問題——嚴格登記、徵稅、對棄養動物處以罰款。收容所奉行「不殺原則」。
荷蘭CNVR模式:大規模結紮、疫苗接種並放回;配合公眾宣導。
印度ABC模式:法律禁止撲殺流浪犬;重點放在結紮和狂犬病疫苗接種。實施情況取決於市鎮和非政府組織。
英國模式:強制捕捉流浪犬——等待7天——轉交慈善收容所。
衡量一個社會的發展水平,不僅僅是經濟或科技進步程度,更體現在該社會如何運用權力對待那些無力自保的生命。
對待這個長久以來的忠實夥伴——無論是家養、流浪、被遺棄或生病的犬隻——的態度,比任何宣言更能體現一個國家的道德基礎。法律承認犬隻是有感知生命,以晶片和收容所取代鏈條和安樂死,將殘忍行為視為犯罪,並對飼主施加實際責任——這不僅僅是動物保護體系,更是一種尊重生命各種形式的文化。本文探討的這些國家經驗證明:犬隻無家可歸並非必然,殘忍行為亦非常態。
然而,還有另一個層面——每個人在將幼犬帶回家或路過飢餓的流浪狗時所做的選擇:是否承認犬隻生存、安全和被照顧的權利?正是這個決定,將法律條文轉化為現實,也由此可判斷一個社會的成熟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