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稅法: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和企業稅收公平的辯論

Edited by: Elena Weismann

本文討論了企業稅收的公平性以及美國圍繞非營利組織免稅的辯論。

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501(c)3條規定,為宗教、慈善、科學或教育目的而成立的公司可享受免稅待遇,前提是它們不從事宣傳或政治活動。

作者批評了將稅法武器化以達到黨派目的的行為,並引用了奧巴馬和特朗普政府的例子。

作者認為,利潤對社會的福祉至關重要,並批評了非營利工作本質上更具美德的觀點。

利潤不是財富的轉移,而是相互的,生產者和消費者都受益。生產者獲得更大的利潤表明消費者獲得了更大的價值。利潤代表通過企業家願景創造的新財富。

作者還批評了向非營利組織的捐款可抵稅的做法,認為這不公平地偏袒了某些企業。作者總結說,公司不納稅;只有人才納稅。作者建議簡化稅收制度,並公開說明如果政府需要更多收入,則需要提高個人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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